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委、局)、生态环境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设局、建委)、水利厅、水务厅(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工业废水循环利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水利部
2021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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