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农用地质量分等工作的总则、准备工作与资料整理、外业补充调查、标准耕作制度和基准作物、划分分等单元、农用地质量等别评定、建立标准样地体系以及成果编绘、验收、更新归档与应用等。
本 标准适用于县级行政区内现有农用地和宜农未利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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