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有毒、有害物品的发放
4.1 使用者需二人领用并在收发记录上签名。
4.2 实验室负责人批准签名。
4.3 二位保管员(发料人)核对后签名,二人开锁,取出试剂,交给领用人。
4.4 领用人复核原包装重量(在分析天平上称重),应与原包装验收重量相符,否则不准开封,并立即报告实验室主管和采供部负责人调查处理,直至符合规定。
4.5 检查原包装的完整性,封口严密,封条完好,标签完整,外标识完整等无误后方可开封取样。
4.6取样完毕后加贴封口条,注明封口人、封口日期、剩余毛重等,退回保管员处。
4.7保管员填写发放记录、注明剩余量(毛重),两人签字确认。
4.8未经批准领用的试剂不得发放。
4.9所有的记录均保存至有毒、有害物品用完后五年方可销毁。
4.10有毒、有害物品的销毁
4.10.1凡超过有效期或使用期的有毒、有害物品均应销毁。
4.10.2因某种原因致使其改变物理化学性质的有毒、有害物品应销毁。
4.10.3使用完毕后的有毒、有害物品内包材严禁擅自丢弃,必须交保管员统一管理,统一销毁。
4.10.4此类药品的销毁需登记造册,经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监督销毁。
5. 有毒有害废液及废旧化学试剂的收集
5.1实验室的废弃化学试剂和实验产生的有毒有害废液、废物,严禁向下水口倾倒或随垃圾丢弃,不可将废弃的化学试剂放在楼道、阳台、庭院等公共场合,违者将受到严格追查和处罚。 5.2有毒有害废液及废弃化学试剂应按下述规定放置:
5.2.1.固体,一般应保存在(原)旧试剂瓶中,并注明是废弃试剂,暂存在试剂柜中。
5.2.2.液体,化学学院统一购置塑料桶(分三类并印有标志),用以分别收集含卤素有机物、一般有机物、无机物废液。废液收集桶应随时盖紧,并放于实验室较阴凉的位置。
6.实验室废物、废液的处理
6.1污染物的一般处理原则为:分类收集、存放,分别集中处理。尽可能采用废物回收以及固化、焚烧处理,在实际工作中选择合适的方法进行检测,尽可能减少废物量、减少污染。废弃物排放应符合国家有关环境排放标准。
6.1.1 化学类废物。一般的有毒气体可通过通风橱或通风管道,经空气稀释排出。大量的有毒气体必须通过与氧充分燃烧或吸收处理后才能排放。废液应根据其化学特性选择合适的容器和存放地点,通过密闭容器存放,不可混合贮存,容器标签必须标明废物种类、贮存时间,定期处理。一般废液可通过酸碱中和、混凝沉淀、次氯酸钠氧化处理后排放,有机溶剂废液应根据性质进行回收。
6.1.2生物类废物。生物类废物应根据其病源特性、物理特性选择合适的容器和地点,专人分类收集进行消毒处理,日产日清。 液体废物一般可加漂白粉进行氯化消毒处理。固体可燃性废物分类收集、处理。固体非可燃性废物分类收集,可加漂白粉进行氯化消毒处理。满足消毒条件后作最终处置。 可重复利用的玻璃器材如玻片、吸管、玻瓶等可以用消毒液浸泡2-6h.然后清洗重新使用,或者废弃。 盛标本的玻璃、塑料、搪瓷容器可煮沸15min.或者用消毒液浸泡2-6h,消毒后用洗涤剂及流水刷洗、沥干;用于微生物培养的,用压力蒸汽灭菌后使用。 微生物检验接种培养过的琼脂平板应压力灭菌30min,趁热将琼脂倒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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