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中俄界河通航技术要求,提升界河航运管理水平,保护界河航道资源,促进界河水运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黑龙江、乌苏里江、额尔古纳河、松阿察河和兴凯湖的航道、拦河建筑物、过河建筑物、临河建筑物、航标、与通航有关设施等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等。
中俄界河航道应按批准的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进行规划设计,其通航尺度应通过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合理确定。内河通航建筑物和过河建筑物、临河建筑物等不易扩建、改建的永久性工程和一次建成比较合理的工程,应按照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或航运发展长远需求进行规划设计。
航道、拦河建筑物、过河建筑物、临河建筑物、航标等工程和其他与通航有关设施的规划、设计以及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等,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同时还应符合中俄两国相关的协议、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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