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生的父母是依法确定的监护人,除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职责的情形外,其监护关系不因学生的入学而转移给学校,学校和学生是教育管理与受教育被管理的关系。监护人应依法履行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2.学生由于过错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或学生本人承担相应责任。
3.监护人应如实向学校告知学生的特异体质(如特定疾病、先天性疾病或过敏史等),学生的身体、行为、情绪等方面有异常情况时,监护人应遵守《未成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对学生实施家庭暴力。
4.学生在校外上网浏览不健康影像,进游戏厅参与不健康活动等,由监护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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