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项目应设置油罐储存区域或专用储油库房;
第二条 严禁任何人携带引火,发火危险品进入罐区;
第三条 严禁在罐区堆放油污、油布、木材等杂物。
第四条 罐区应定时、定人进行巡回检查,有异常情况要立即报告项目负责人,并采取有效措施;
第五条 罐区内应有完善的灭火设施和消防水源,并使其始终处于完好状态,消防通道要保持畅通无阻,不得阻塞;
第六条 罐区应设置避雷装置,罐体应做可靠接地;避雷装置和防静电接地装置应定期(每月)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第七条 油罐区应有足够的照明。必须选用防爆型灯具,宜采用远距离高悬透光灯;
第八条 遇雷雨天气时,应停止输送油品,防治雷电感应引起火灾;
第九条 储油罐(柴油、汽油)与周边设备、房屋的安全距离:
1)油罐与站房之间的距离为4 米;
2)油罐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安全距离不应少于18 米;
3)油罐与户外配电装置安全距离不应少于18 米;
4)架空电路不应跨越油罐且安全距离不应少于5 米;
5)工地小型临时油库应远离生活区50 米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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