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矿井必须建立定期冲洗刷浆制度,确保各产尘点没有连续长度大于5m、厚度超过2mm的粉尘堆积。
第二 条 巷道冲洗周期由矿总工程师根据产尘点扬尘情况和测尘结果确定,但不得违反以下规定:
(一)轨道大巷、采区石门、轨道暗斜井每月至少冲洗1次。
(二)主皮带大巷、采区皮带巷、轨道巷、回风巷每周至少冲洗1次。
(三)距离工作面20m范围内的巷道,每班至少冲洗1次;20m以外的巷道每周至少冲洗1次,并清除堆积浮煤。
(四)溜煤眼、皮带头、转载点及易产生粉尘飞扬的地点,应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冲洗。
第三条 井底车场、水平大巷等主要巷道每年至少刷白1次,做到巷帮清洁、无粉尘沉积。
防治自然火灾治理规定
防治粉尘治理规定
防治瓦斯治理规定
失修巷道治理规定
通风系统治理规定
防止通风事故规定
防止通风重特大伤亡事故规定
防止通风一般伤亡事故规定
领导干部现场带班管理制度
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煤矿调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会管理制度
安全风险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