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安全生产,加强用电管理,确保安全用电,防止触电及火灾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1、未经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私自架设临时动力线和照明线。
2、因生产、生活急需,而又来不及安装正规线路,需架设临时动力和照明线路时,使用单位需填写“临时线路安装使用审请单”,经主管部门批准安全科备案后方可架设。
3、临时线路使用期限一般为十五天,特殊情况下需延长使用时应办理延长手续,但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4、所架设的临时线路必须符合“临时接线安全技术规程”,并指定专人负责,加强现场管理。
5、临时线路用完后,要立即拆除或改正规线路,并通知主管部门、安全部门检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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