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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标题:规模较小的非煤露天矿山是否可以视情况减少兼职矿山救援队人员配备2025-10-31
咨询描述

尊敬的领导,按照《矿山救援规程》第五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专职矿山救援队;规模较小、不具备建 立专职矿山救援队条件的,应当建立兼职矿山救援队,并与邻近的专职矿山救援队签订应急救援协议。专职矿山救援队至服务矿山的行车时间一般不超过30分钟。”我们积极推进专兼职救援队伍建设,根据第十三条“兼职矿山救援队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根据矿山生产规模、自然条件和灾害情况确定队伍规模,一般不少于2个小队,每个小队不少于9人”,我县矿山规模普遍较小,部分小型非煤露天矿山作业人数在10人以下,全员设置成兼职救援队员都不能满足18人的要求,问:一是鉴于露天矿山风险较为单一,主要是边坡风险,加之作业人员少,能否只配1个小队或根据矿山实际减少兼职救援人员配置?谢谢

咨询日期: 2025-10-31



答复内容

《矿山救援规程》明确要求“所有矿山都应当有矿山救援队为其服务”,对兼职矿山救援队建设做出规定,根据矿山生产规模、自然条件和灾害情况确定队伍规模,对人员数量提出一般性要求,应满足“设正、副队长和装备仪器管理人员,确保救援装备处于完好和备用状态”的规定。参照兼职队伍主要任务及日常管理要求,结合你县具体情况,可将规模较小的矿山全部作业人员设为兼职救援队员,首先满足“设正、副队长和装备仪器管理人员”要求,结合实际值班、备勤、休整安排配置小队数量和人员,确保落实“24小时应急值班制度”及相关职责。


答复部门:应急管理部 2025-11-06
答复日期: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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