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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南镇“2020.9.10”一般机械伤害亡人事故调查报告

  
评论: 更新日期:2023年11月09日

2020年9月10日,裕安区六安市皖祥再生物资利用有限公司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贾**,男,63岁,裕安区青山乡人),直接经济损失125万元。

事故发生后,城南镇政府和区应急局负责同志及时赶赴事故现场,了解情况,协调处理事故善后事宜。市安委会对此起事故挂牌督办。区政府依法成立了由区应急局、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等部门派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调查组通过勘察事故现场,询问相关当事人,查阅相关资料,对事故经过、原因和责任进行认真分析,现将调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概述

1、六安市皖祥再生物资利用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4年10月27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3944211733;法定发表人:鲁**;注册资本:肆佰伍拾万圆整;住所:六安市裕安经济开发区七里岗村;经营范围:废旧物资回收、加工、销售(报废汽车、医疗废弃物和危险废弃物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六安振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9年11月26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3MA2UBFY803(1-1);法定代表人:邬**;注册资本:贰亿圆整;住所:六安市裕安区城南镇振东大道一号;经营范围:污水处理;环保技术信息服务;环境监测及咨询服务;再生资源回收、加工;设施租赁,物业管理服务,道路货运等。(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六安市西城建设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3年8月22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077208512T;法定代表人:李**;注册资本:20000万人民币;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住所:六安市龙河西路裕安区财政局内;经营范围:城镇基础设施、园区基础设施资金融通筹集、投入使用和监督管理;城镇工程建设、安置房建设、公益事业建设、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旧城改造以及土地收储等。(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事故场所相关情况

事故发生地位于六安再生资源循环利用园10号厂房西部,该园区由六安市西城建设有限公司投资建设。

2019年11月1日,六安市西城建设有限公司与六安振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六安市再生资源循环利用园转型发展项目合作合同书》,将1号厂房东边建筑面积738平方米、2号至10号厂房整体托管给六安振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2020年3月,六安市皖祥再生物资利用有限公司委托姚**与六安振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代签10号厂房西(1170平方米)房屋租赁合同;所涉及的房租费、物业费均由六安市皖祥再生物资利用有限公司缴至六安振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二、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过程

2020年9月9日上午11时许,六安市皖祥再生物资利用有限公司工人在从事废旧物品打包作业过程时,发现金属打包机出现漏油现象,随后就停止包机作业。当日下午金属打包机操作员周**将打包机漏油这一情况告知工友史**,史**在工人下班之后,将金属打包机油管密封圈拆卸下来。

(事故现场图)

2020年9月10日上午7点上班之后,史**将新的密封圈装上金属打包机,并告诉其他工人可以试机了。7点50分左右,分拣工贾**探身到金属打包机的容仓内捡拾杂物时,操作员周**打开金属打包机电源开关按钮,开关打开后,金属打包机上面的液压柱突然掉落,贾**被液压柱下面的液压板夹到,其头部和手部被当场夹断。

事故发生后,在场的工友立即呼救,120救护人员赶到现场,认定贾**已死亡。

(二)事故死亡人员情况

贾**,男,63岁,户籍地:六安市裕安区青山乡,身份证号码:342421********4931,六安市皖祥再生物资利用有限公司员工。

(三)事故善后处理

事故发生后,六安市皖祥再生物资利用有限公司主动与死者家属联系,做好相关善后处理工作,在相关部门的协调下,六安市皖祥再生物资利用有限公司与死者家属签订了调解协议。

三、事故的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金属打包机在打开电源开关通电后,其液压柱连同液压板突然掉落,将探身进入金属打包机容仓内作业的贾**夹死,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六安市皖祥再生物资利用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无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有效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未有效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2、六安市皖祥再生物资利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鲁**,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六安振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事发场所的统一经营管理单位,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

4、六安振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邬**,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六安市西城建设有限公司,未有效开展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6、六安市西城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7、城南镇政府,作为属地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主体,属地安全监管不到位,对六安市皖祥再生物资利用有限公司监管不力。

8、区国资委,作为区国有企业监管部门,对六安市西城建设有限公司监管不力。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城南镇“2020.9.10”一般机械伤害亡人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主要教训

此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教训深刻,主要表现在事故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同时属地政府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国有企业监管部门监管不力,国有企业管理不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不全面。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六安市皖祥再生物资利用有限公司,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建立健全安

全生产管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防止类似事故

再次发生。

(二) 六安振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要以本次事故及其暴露出的问题为向导,严格租赁园区安全管理,要加大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全面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安全教育等工作,确保园区安全营运。

(三)六安市西城建设有限公司,要有效开展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四)城南镇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五)区国资委,要加强对辖区国有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督促国有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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